第三十四条 职工或用人单位办理生育保险相关业务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核实职工、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 。职工提供资料不全的,经办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职工办理手续所需资料 。职工提供资料存在伪造、虚假等问题的,经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理 。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关于印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和待遇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18〕350号)同时废止 。如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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