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二 )


(二)2021年12月31日前已一次性缴费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2031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被征地人员 , 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过渡高龄补贴” 。
(三)本通知规定的“过渡期人员”补差待遇和“过渡高龄补贴”的暂停、终止和不予支付 , 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
(四)本通知实施后 , 在本市办理退休且纳入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人员 , 均可享受相关节日慰问金 。
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 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 有效期至2031年12月31日 。本通知规定内容与此前本市相关政策不一致的 , 以本通知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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