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洛阳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表( 四 )


(五)义务阶段学生休学期间要求提前复学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经学校审核并上传至学籍系统,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即可复学 。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复学 。
(六)普通高中不允许提前复学,连续休学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休学期满,凭县级以上医院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经学校审核并上传至学籍系统,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即可复学 。
(七)学校对准予复学的学生,按照接续学业原则安排就读年级 。
(八)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在校学生应遵守河南省《关于规范未成年学生出国学习的通知》中不鼓励、不提倡未成年学生出国学习的政策规定 。
第十四条 退学、辍学、取消学籍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责令学生停学、退学,不得开除学生 。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防止学生辍学 。学校发现学生辍学应及时采取措施,多形式多手段促使其复学 。同时将学生辍学情况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
(三)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转入到职业类学校的,由学生本人申请和家长签字后,转出学校出具同意取消学籍证明后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职业类接收学校出具在校证明,可以为其办理取消学籍,学校和县区需在省学籍系统上传相关材料原件后完善学籍异动审核 。
第十五条 留级、跳级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留级 。
义务教育一般不允许跳级 。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特别优秀、且具备超前学习能力确实需要跳级的学生,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提出跳级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并签章,上传学校签章后的跳级申请电子影像件,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以跳级 。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义务教育 。跳级不能跨学段,且限于本校范围内 。
普通高中学生不允许留级、跳级 。
第十六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失踪或被刑事拘留等原因离校的学生,学校要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不得取消其学籍 。
第四章 毕业、升学
第十七条 凡在学校学习期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全部予以毕业,由学校在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操作,无需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部门核办 。
第十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毕业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由学校在7月30日之前完成 。毕业年级学生的各项学籍业务应于毕业操作前完成,否则业务将被清理 。学校和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学生升级前的数据核查工作 。
第十九条 普通高中学生修满规定的总学分,综合素质评价符合要求,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全部合格,准予毕业 。由学籍管理系统统一生成毕业生信息,学校打印毕业生名册,填写统一制式的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报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5月底前到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加盖钢印有效,由学校负责颁发 。
第二十条 普通高中学生修业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发放毕业证书 。
未修满规定的总学分者 。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
综合素质评价不符合要求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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