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公共租赁住房常见问题解答 桂林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二 )


11、合租有哪些规定?
多人合租时,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由申请人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承租期间,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
12、承租公租房后能换租吗?
因承租人数发生变化或工作地点改变需要变更房屋面积或地点的,可以向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提出换租申请 。
13、公租房能转租吗?
不能 。公租房是政府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人群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因此不允许承租人转租 。
14、哪些情况承租人应退出公租房?
(1)租赁合同期满;
(2)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地区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3)超过政府规定收入限制标准 。
15、哪些行为将解除合同收回公租房?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租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通过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桂林公共租赁住房常见问题解答 桂林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二)出借、转租、出售、抵押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将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五)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严重毁损的;
(八)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九)租赁期内,因获得其他住房等原因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十)租期届满,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16、租赁合同终止后一时找不到合适的住房怎么办?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2个月过渡期 。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 。
17、对应腾退而拒不腾退房屋的怎么处理?
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 。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8、对骗租公租房的怎么处理?
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承租期间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3倍计收租金,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
19、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怎么处理?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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