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数 苏州婚假规定(苏州晚婚婚假是多少天)( 二 )


(二)户口簿;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已有子女状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
第十五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 。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
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
第十六条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个人,凭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证明,按照规定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一)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
(二)“皮埋”术休息3天,取“皮埋”休息2天;
(三)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输精管复通手术休息14天;
(四)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输卵管复通手术休息21天;
(五)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休息20天;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休息30天;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休息42天 。
国家、省对计划生育手术休假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 。
第十七条凡符合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享受假期的人员,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福利待遇 。
第十八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
第十九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共同向子女户籍所在地,也可以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双方各持一本 。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夫妻;
(二)依照《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在未结婚生育子女前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夫妻;
(三)再婚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一方;
(四)再婚夫妻中一方系离婚者或丧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未育且不再生育的另一方;
(五)夫妻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或者丧偶后,未再婚的一方 。
生育双胞胎和多胞胎的夫妻不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对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第二十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可以享受下列奖励扶助:
(一)在子女满14周岁前,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标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二)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按照规定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金;
(三)年满60周岁的农民或者年满50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且该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农民,按照规定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年满60周岁未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农民夫妻参照执行 。
第二十一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或者家庭,在发展经济、扶贫以及子女入托、入园、入学、医疗、安排宅基地等方面制定的奖励、优惠规定,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执行 。
第二十三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机制 。
计划生育公益金重点扶助因独生子女意外伤残、疾病、死亡等而导致的特困家庭 。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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