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苏人才项目 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 三 )


安家补贴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市辖区的补贴 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分担;
市财政承担的安家补贴在市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经市人才办核准后,由市科技局按规定程序分两年拨付 。
项目资助经费由市财政和企业注册地财政按比例分担, 姑苏区按3∶1 分担,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按1∶1 分担,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按 1∶3 分担;
市财政承担的项目资助经费在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市科技局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分年度拨付 。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
姑苏领军人才计划的退出依据不同情形实施分类管理:
1.主动退出 。
人才、团队或所在单位因客观原因提出放弃入 选资格,经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
2.中止 。
因企业注销、人才(团队)离岗等原因,导致项目 中止或逾期未能完成项目验收的,由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中止申请,报市科技局审核 。
3.取消入选资格 。
弄虚作假骗取立项资格的,或违反职业道 德、学术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查实后,取消立项资格 。
第十九条
退出的人才(团队) ,经市科技局审核后,报市人才办核定 。人才(团队)退出后,不再保留相应的工作生活待遇;获得的资助和扶持,视合同履行情况部分或全部收回 。
对主动退出或中止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和个人(团队)申报的项目;
对取消入选资格的,记入诚信档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五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和个人的申报 。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姑苏领军人才计划立项项目的实施管理,按照《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苏科规〔2012〕69号)执行 。
第二十一条
各县级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原《苏州市姑苏创 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苏〔2011〕9 号) 自行废止 。

姑苏人才项目 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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