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中院士、“瓯越鲲鹏计划”“瓯越海智计划”和海外工程师对象未满70周岁;
⑤除温州单位外,不再有其他全职任职单位 。
认定为派遣来温、退休返聘、柔性引才类别的,不属于全职 。
4、所称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额要求人才所在单位出具盖章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导出具体路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查询统计-单位申报记录查询”)中“累计情况-累计收入额”项目数额,并辅以《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确定 。
5、配售的人才住房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日起10年内为产权行政限制,不得上市流通周转、不得办理抵押贷款(用于购买本套住房的公积金和商业按揭贷款除外),发生购房人离温、离职未就业创业6个月以上、违反合同约定等情形的,实施机构有权按规定回购人才住房 。
6、政府住房优惠政策是指:
(1)申请人及配偶享受过政府优惠政策购(建)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房改房、集资联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不是以主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享受的除外)、限价商品房和共有产权房等 。
(2)申请人及配偶申领过人才购房补贴,包括人才购房补贴、高校等事业单位发放的购房补贴等 。
(3)申请人离异或再婚的,原婚姻存续期间享受过的优惠政策列入核查范围 。
7、人才住房政策按照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人才住房配租、人才住房配售、人才租房补贴、人才购房补贴在每项申请审批流程完毕之前不能同时申报 。
8、申请人已认购人才住房的,不得再申请人才购房补贴、人才租房补贴及人才住房配租 。租房补贴在保对象认购人才住房并签订购房合同的,自签订购房合同的次月起停止发放人才租房补贴;人才住房承租对象认购人才住房并签订购房合同的,自签订购房合同的次月起不再享受配租型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
9、申请人享受的住房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不列入人才住房政府优惠政策核查范围 。申请人认购人才住房后,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补贴账户的,在签订购房合同后,不再向本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可按规定提取 。
10、本公告的人才住房配售房源户型面积为预测面积,以最终实测面积为准;备案单价以商品预售方案公布的价格为准;开发企业提供的户型图仅供参考,最终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和政府最终审批文件规定为准 。
11、具体楼盘项目详情、不利因素、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等跟开发企业约定的事项,请务必在申报前咨询开发企业或前往售楼处详细了解 。
12、申报人及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信息,用人单位共担管理服务责任 。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骗取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追回人才住房,并列入人才住房保障政策黑名单和个人征信系统,取消个人和单位此后3年的人才住房保障政策资格 。
联系电话
公告由市委人才办、市住建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市委人才办 88961172、88961162,市住建局89987295、89981062 。
附件:
1.温州市市本级第三批人才住房配售房源
2.温州市人才分类目录(2022版)
3.温州市紧缺专业人才需求目录(第1版)
4.( XXX 单位)申请人才住房配售情况公示
5.温州市人才住房租售并举实施办法贡献积分指标
6.中小学(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贡献积分值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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