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主体及具体要求
根据《深度合成征求意见稿》第二条 , 深度合成技术责任主体有两类: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用深度合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主体;
(2)为深度合成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的主体 。
对于这两类主体 , 根据《深度合成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 , 其需要:
落实信息安全主体责任 , 建立健全算法机制机理审核、用户注册、信息内容管理、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等管理制度 , 具有与新技术新应用发展相适应的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
另外 , 《深度合成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特别规定了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应当对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深度合成应用程序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 依法依约核验深度合成应用程序的安全评估、备案等情况;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 应当及时采取不予上架、暂停上架或者下架等处置措施 。
(二)程序合规
1.备案
根据《深度合成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 ,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算法规定》)的有关规定 ,
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备案手续 。 完成备案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网站、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提供公示信息链接 。
2. 安全评估
根据《深度合成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和第二十条 , 随应用深度合成技术的情况不同 , 需进行不同种类的安全评估:(1)自行进行安全评估;(2)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 。
对于提供具有对人脸、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或者可能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物体、场景等非生物识别信息编辑功能的模型、模板等工具的 , 应当自行开展安全评估 。 而对于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 , 则需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 。
(三)实体要求
《深度合成征求意见稿》第八条到第十四条集中规定了深度合成技术责任主体的要求 , 主要包括:信息安全、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技术审核评估、数据安全保障、内容管理、内容可识别和可追溯、内容标识几个方面 。
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内容标识部分 , 根据《深度合成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提供深度合成服务的 , 应当使用显著方式对深度合成信息内容进行标识 , 向社会公众有效提示信息内容的合成情况 。
对于违反《深度合成征求意见稿》的行为 , 在承担行政责任方面将面临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暂停相关业务、暂停信息更新 ,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后果 。 而在民事方面 , 由于违反相关规定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 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在刑事方面 , 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写在最后
深度合成技术是一个再典型不过的科技“双刃剑” , 只有为其划定适当的使用框架 , 才能真正意义上科技兴国、造福全民 。
当然 , 没有任何一个技术是在人类做好万全准备后才出现 , 深度合成、大数据、区块链技术都是如此 。 在我们即将全面迎来数字化世界的今天 , 既不能因噎废食 , 以过于严格的立法限制深度合成的发展 , 也不能对其过于宽松放任自流 。 如何更加恰当、合理地立法 , 是我们全体法律人对时代承担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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