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范冰冰、郑爽到吴亦凡,明星逃税技术迭代得比人还快( 三 )


例如某集团从国内向欧美做转口贸易的新加坡子公司企业有效所得税为5%,其国内母公司所属地税务局就可能要征收差额的10%所得税 。但是这个政策目前只适用于跨国企业,门槛达到了年收入7.5亿欧元(约55亿人民币),中小企业并不在其约束范围内 。
其次是积极利用新加坡通用报告准则(CRS)中的信息交换,特别是交换的企业控制人信息,与其国内的关联方进出口和对外支付进行比对,以发现逃避税线索 。
最后就是利用好避税地的《经济实质法》所披露的注册公司信息,将其控制人与其国内的关联方进行比对 。
如果没有国外相关信息的支持 , 仅靠我国税务机关的话,那只能是加大对外劳务支出的审核力度,系统性地制定相关审核操作手册,针对外企人力资源服务进行雇主核查等 。可能也会取得一些效果,但整体是指标不治本的 。
另外,其实很多明星富豪本来是中国人,在国内成为明星富豪后不合规纳税回馈本国人民,摇身一变加入外籍,但仍在国内赚钱,只不过这一下子就多了极大的操作空间 。我个人认为造成这点的主要原因是我国个税中的“弃籍税”条款过于宽松了 。
弃籍税在国外是专门的税种,在我国以前一直没有相关规定,直到2018年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时才添加:

“第十三条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

具体的操作细节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五条规定 。
但是遗憾的是 , 我国的这个弃籍条款仅仅是要求清算当年的所得,而不是和实施弃籍税的国家那样,对一定金额以上的资产按照公允价值减原始调整,对净增值部分也要求纳税 。这使得我国的弃籍条款形同虚设,对弃籍这个行为没有太大的震慑力 。

从范冰冰、郑爽到吴亦凡,明星逃税技术迭代得比人还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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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某富豪在国内发家企业国外上市后 , 其拥有的公司股权价值由一千万变为十个亿,其给自己开一元钱年薪并移民去国外 。按照美国弃籍税规则 , 这公允价值变动增值并未实现的九亿几千万都要缴纳弃籍税,即使只按国内个税资本利得20%税率计算,在其弃籍时也必须要考虑:是否有足够的现金缴税、大规模出售股票后是否股票暴跌、出售股票后是否会丧失公司控制权等一系列的问题,极大地增加了富豪们的弃籍成本 。而我国仅需要对这一元年薪进行申报不达起征点就可以轻轻松松地移民了 。
国内不乏高净值人群将在国内创造的财富以极低的成本转移到国外 , 再以外籍身份回国赚钱 。因此完全可以预料到,通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通过境内外多个关联企业隐匿个人收入进而偷逃税款这种情况,绝不仅仅发生在个别明星身上 。
总之 , 为了实现共同富裕的总体目标,为了完成二十大在“增进民生福扯,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中要求的“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 我国在国际税收竞争中应该更高效地使用国际交换信息,建立合理的税收制度和高效的执行手段 , 这样才能保障我国的税收利益,维持我国的税收公平 , 使广大人民群众通过税收的二次分配获得其应得的权益福利 。
【从范冰冰、郑爽到吴亦凡,明星逃税技术迭代得比人还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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