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且不低于60%的培训经费用于组织本企业生产一线员工技能培训;
3.依照员工技能培训方案组织培训;
4.当年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 。
第六条 培训的组织实施 。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年年初根据就业资金预算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达的指导性计划,结合各地实际,对市州下达就业技能培训指导性计划 。
(二)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省里下达的指导性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分解到各县市区,并向社会发布培训计划 。
培训对象可自主选择本省内省、市、县各级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 。定点培训机构和企业根据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培训计划,以订单、定向、定岗式培训为主,实行自主招生、自主培训、自主管理 。
第七条 培训要求 。
(一)技能培训按照每班不超过50人的标准组织培训,培训期限可根据参加培训人员的文化程度和技能状况,参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学时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中操作技能训练学时一般不得少于总学时的60% 。培训机构应使用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企业岗前技能培训可采取脱产培训、半脱产培训和脱产半脱产相结合的培训方式 。
(二)定点培训机构按照谁培训、谁输出、谁服务的原则,负责做好学员的就业推荐及后续服务工作 。要建立健全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模式,依法维护培训学员转移就业后的合法权益 。
(三)培训机构必须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和教学档案 。档案资料的存放必须完整有序,接受监督检查 。培训就业档案包括学员登记表、学员培训就业名册、获取证书复印件、学员考勤考试资料等 。教学档案包括培训计划、课程安排、办班审批表、教师名册等 。
第七条管理方式 。
(一)就业培训实行开班前申报制度 。定点培训机构和企业在每期开班前按照隶属关系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开班,报送《湖南省就业技能培训机构办班申请表》、并附培训计划大纲、培训学员名单等,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班 。企业岗前技能培训还需附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票据,本期培训班经费预算等材料 。
(二)对培训过程进行抽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不定时派出专人对备案办班的培训机构进行核查,现场核实培训情况,主要核实培训人员身份、培训时间、培训内容等情况 。
(三)培训结束时,培训机构应组织学员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
第四章 补贴资金申请
第九条 补贴原则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实行先垫后补的原则 。定点培训机构和企业按照规定补贴标准先减免培训对象的培训费,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资金 。企业委托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岗前技能培训的,需将培训费用及时足额支付给委培机构 。
第十条 申请方式 。定点培训机构和企业根据培训后就业和取得相关证书的学员情况申请补贴 。在每季末,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培训补贴时,应填写《湖南省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单位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签字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人员名册;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毕业年度内高校未就业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复印件或学校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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