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未按本市就医管理相关规定就医发生的不能直接结算的生育医疗费用 , 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时 , 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
六、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 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其中有关生育保险政策于《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12号)停止执行之日起实施 。《关于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范围及标准的通知》(穗医保规字〔2019〕12号)同时废止 。国家、省对本通知相关事项有新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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