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三 )


职工未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已死亡的 , 无工作单位居民未达到《若干规定》所定奖励年龄已死亡的 , 均不享受奖励 。
(四)2014年1月1日前 , 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5000元奖励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 , 也属于奖励对象 。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1.按照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沿革 , 原可以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待遇 , 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并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 , 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待遇的;
2.其他城镇居民2009年10月22日后尚健在 , 应享受而未享受一次性5000元奖励的;
3.2009年10月22日前因享受其它奖励等原因 , 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 , 按本人基本工资100%领取退休金的;
4.1998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企业职工 , 按湘政发〔1997〕43号文件规定的新办法计发养老金的;
5.2009年1月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企业军转干部;
6.应享受而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待遇的其他情形 。
二、关于奖励标准
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 , 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发放 , 直至亡故;或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 。
2014年1月1日后退休或达到《若干规定》所定奖励条件的 , 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 。是职工的 , 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次月起开始发放 , 直至亡故;是无工作单位居民的 , 从达到《若干规定》所定年龄次月起开始发放 , 直至亡故 。
2014年1月1日前原应享受而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待遇以及在2009年10月22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领取或未领取5000元奖励的独生子女父母 , 可以选择一次性奖励5000元或从2014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奖励80元的方式 , 选择后不得更改 。
“已兑现或部分兑现一次性5000元奖励金的” , “已兑现”指已领取了5000元奖励 , “部分兑现”指领取奖励金不足5000元 。如选择每月80元奖励方式 , 需从2014年1月1日起抵扣完原领奖励金后 , 再按每月80元的标准领取奖励金 。选择一次性5000元奖励的 , 原兑现不足5000元的 , 补足至5000元 。
自国家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 , 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企业职工 , 以及2009年10月22日以后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 , 在《若干规定》实施时已经死亡 , 未领取或领取奖励金不足5000元的 , 一次性补足至5000元 。
“国家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时间为各地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时间 。《若干规定》实施时间为2014年1月1日 。
三、关于奖励资金来源
(一)国家机关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 , 从财政部门核拨的行政运行经费中列支 。
(二)事业单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 , 从单位经费中列支 。原事业单位改为企业 , 仍保留事业身份的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发放 。
(三)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 由所在单位按每人5000元标准一次性筹资 , 上交当地财政部门 , 由当地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收缴 , 其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统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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