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政策全文一览 小学学校财务制度( 四 )


第四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非财政拨款结余的管理,盘活存量,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非财政拨款结余规模 。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专用基金是指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
第四十四条 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奖助学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 。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
(二)奖助学基金,即接受社会捐赠和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奖励、资助学生的资金 。
(三)其他专用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
第四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结合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提取,保持合理规模,提高使用效益 。除奖助学基金外,专用基金余额较多的,应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确需调整用途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 。
第四十六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 。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 资产是指中小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 。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文物文化资产等 。
第四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中小学校应当汇总编制学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
中小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 。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
中小学校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
第四十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 。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
第五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
存货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
第五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和零余额账户,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规范存货领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
中小学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
第五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
中小学校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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