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最新 桂林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 二 )


项目制就业技能培训应以获取率和就业率为主要考核指标 。其计算方法和补贴标准分别是:
1.获取率=班次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人数÷班次实际参加考试考核人数 。
2.就业率=班次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的实际已就业人数÷班次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人数 。
3.申领补贴标准:①获取率达80%以上(含80%)且就业率达到30%以上(含30%)的,按实际取证通过人数申报,按补贴标准的100%执行;②获取率达80%以上(含80%)但就业率低于30%的,按实际通过人数申报,按补贴标准的80%执行;③获取率低于80%但就业率达到30%以上(含30%),按实际取证通过人数申报,按补贴标准的80%执行;④获取率达低于80%和就业率低于30%的,按实际取证通过人数申报,按补贴标准的70%执行 。
就业率佐证材料由申领培训补贴的单位(或培训机构)提供,主要包括: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并有领取工资的相关凭证、工商营业执照和三个月以上税务缴纳证明(或免税证明),及人社部门认可的其他就业创业证明材料(或本人提供可证明就业的相关材料) 。
第九条 项目制创业培训由培训机构(学校)与培训所在地人社部门签订培训协议(合同),检查验收培训成效后给予培训机构培训补贴 。
1.获取率=班次取得创业培训资格合格证书人数÷班次实际参加考核人数 。
2.申领补贴标准:获取率达90%以上(含90%)按实际取证通过人数申报,补贴标准按标准的100%执行 。获取率低于90%的,按实际取证通过人数申报,补贴标准按80%执行 。
第十条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贫困家庭劳动者(含2014-2015年退出户,脱贫2年后的贫困户和边缘户)、就业困难人员、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参加培训的给予个人生活费补贴 。
个人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由本人向培训地人社部门申领,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取得创业培训证书500元/人,取得专项能力的按照200元/人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
通过项目制参加培训的,由培训机构向培训地人社部门申报培训补贴时申报,其生活费补贴标准按照初级工(含创培训合格证书)600元/人,中级工800元/人,高级工900元/人,技师高级技师1000元/人,专项能力证书及其它培训合格证书200元/人 。
符合享受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的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支出 。2019年5月22日下发的《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桂人社规〔2018〕2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发〔2019〕22号)生活费补贴标准不再执行 。
第十一条为提高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培训后实现就业 。贫困家庭劳动者(含2014-2015年退出户,脱贫2年后的贫困户和边缘户)、就业困难人员、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当年参加3次培训和就业推荐,本人当年仍没有就业愿意实现就业的,次年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原则上不得申领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
第十二条加强对职业培训后就业情况的跟踪指导 。根据自治区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办函〔2020〕8号)规定“凡享受过3次职业培训后并为培训对象推荐就业岗位不少3次的(含3次),仍然没有实现就业的,不再提供补贴性培训或免费培训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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