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保障住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2023宜昌保障房政策是什么?( 二 )


第三章 项目认定与计划
第十一条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闲置存量住房改造和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其建设主体应申请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闲置存量住房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主体应为房屋产权人或受其委托的实施单位,且同一改建、改造项目应为同一建设主体 。
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主体应为土地使用权人或与其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企业等其他市场主体 。
第十二条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和闲置存量住房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认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改建或改造前应依法取得土地,且不动产权证或其他权属材料、消防验收、竣工验收等手续齐全,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 。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 。房屋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的情形(经相关部门同意改建和整改同步实施的项目除外) 。
(二)拟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期不低于8年,且运营期不超过经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和房屋设计使用年限 。
(三)闲置存量住房改造应以整栋、整单元或整层为基本改造单位,按原规划设计的最小单元且按现有户型改造,不得改变原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改造规模不少于30套(间) 。
(四)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前应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和消防安全评估,满足安全使用和消防安全条件,且不得与生产、仓储、经营场所组合或贴临改建,不得利用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改建,改建规模不少于30套(间)且项目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
(五)按本办法规定编制建设方案并通过专家技术性论证 。
第十三条 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认定的条件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或股东大会等民主程序决策同意;有上级主管部门或资产管理部门的,应经其批复同意 。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或民主程序决策同意 。
(三)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以宿舍型为主,不得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
(四)建成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为整栋、整单元或整层,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0套(间) 。
(五)按本办法规定编制建设方案并通过专家技术性论证 。
第十四条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闲置存量住房改造和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的建设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现状及规模、拟建房源量及户型等 。
(二)设计方案(含项目改建、改造前后总平面图、建筑和结构施工图等) 。
(三)项目投入成本、资金筹集方式及渠道、回报周期、租赁管理方案及可行性综合分析等 。
建设主体应组织专家对建设方案的技术可行性、结构安全性、消防安全性、经济合理性等进行全面系统的技术性论证 。
参与技术性论证的专家应从建设工程专家库中抽取且不少于5人,建设主体、参与项目设计咨询等单位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技术性论证 。
第十五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应按以下程序申请:
(一)建设主体编制建设方案并通过技术性论证后可向项目所在地区住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
(二)区住建(住房保障)部门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项目现场与申报材料的一致性进行初审 。初审不合格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主体 。

相关经验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