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四 )


第二十八条 对医疗救助政策难以解决的个案问题,要充分利用当地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专题研究解决措施,避免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发生 。
第二十九条 发展壮大慈善救助 。鼓励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大病救助项目,发挥补充救助作用 。支持医疗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和志愿服务发展,丰富救助服务内容 。规范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平台信息发布,推行阳光救助 。整合医疗保障、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等资源,实施综合保障 。建立慈善参与激励机制,落实相应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
第三十条 鼓励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 。支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规范互联网平台互助,加强风险管控,引导医疗互助健康发展 。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满足基本医疗保障以外的保障需求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加强产品创新,在产品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等方面对困难群众适当倾斜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根据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和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保障情况,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可对资助参保标准、起付标准、救助比例、救助限额、门诊救助病种等适时进行调整,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政办〔2017〕45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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