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物业管理新规解读 山东物业管理规定( 二 )


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其收益资金可以优先用于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 。
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前款规定的收益资金的,除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和税费外,不得挪作他用 。
管理费的扣除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此外,这部分费用还要进行公示 。
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季度将收支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
违反本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资金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问:看物业不顺眼,就像拖着不交钱,能拿我怎么办?
答:请您保持理智,这都要跟个人诚信记录挂钩的
物业服务企业有超标准收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收费、低于服务等级提供服务等行为的,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并给予相应惩戒;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恶意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等行为的,纳入其个人诚信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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