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济宁医保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新政策( 二 )


针对参保人办理完社保退休未及时办理医疗退休的情况 , 我市优化了补缴期限和待遇享受期 , 若参保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至退休当月 , 只要在领取养老金的3个月内一次性补足医保缴费年限的 , 补缴后退休医保待遇可以追溯至领取养老金的首月 。
【济宁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济宁医保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新政策】
5.规范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与待遇享受政策
参保职工在省内各地市之间转移接续医保关系的 , 执行全省统一的转移接续政策 。
参保职工省内转移接续职工医保关系的 , 职工医保待遇享受至转出地缴费之月底 。参保职工自转出地中止参保缴费当月起 , 3个月内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医保费的 , 自参保缴费当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 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支付;
超过3个月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参保缴费的 , 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 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医保费的人员 , 补缴月份发生的医疗费不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 计算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
6.调整居民医保补缴及待遇等待期相关政策
根据省局文件 ,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统一为每年的9-12月份 。居民在集中缴费期按时缴纳保险费的 , 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次年1月1日后缴费的 , 居民只缴纳个人缴费部分 , 并于缴费后设置 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低收入人口和返贫致贫人口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不设置待遇享受等待期 。
经研究 , 我市自2023年度居民医保费征缴时执行此新政策 , 即参保居民未在2023年度集中缴费期(2022年9-12月份)按时交费的 , 在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 , 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 。等待期结束后 , 按规定享受我市居民医保待遇 。
7.明确新生儿参保缴费政策
(一)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参保缴费的:
1.不跨年度的 , 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 , 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的医保待遇;按普通居民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 , 享受次年医疗保险待遇 。
2.跨年度的 , 可以按照以下两种方式参保缴费:
(1)按出生当年和次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 , 一次性缴纳当年和次年的医疗保险费 , 自出生之日起按自然年度分别享受出生当年和次年的医疗保险待遇 。
(2)按出生次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 , 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 , 自出生次年1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
(二)新生儿出生6个月后参保缴费的:
在出生当年参保的 , 按出生当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 , 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 , 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
新生儿按普通居民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 , 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
(三)新生儿出生超过12个月参保的:
参保缴费按普通居民缴费及待遇享受政策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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