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
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第十二条
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
第十三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
第十四条
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
相关经验推荐
- 锦州市二胎政策 辽宁省锦州市二胎政策
- 锦州市二胎罚款
- 锦州准生证需要什么材料 锦州市二胎准生证办理指南
- 锦州市收养社会福利院弃婴所需证明材料
- 锦州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浮动标准 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浮动费率
- 锦州生育保险产假待遇和生育津贴标准
- 锦州医保挂失电话 锦州社保卡挂失指南
- 锦州社保查询指南 锦州社保局地址查询
- 锦州市社保局电话号码 锦州各区社保局地址一览
- 锦州市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 锦州社保参保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