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何时废止呢 云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三 )


第十七条 对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未达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要求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评为文明、先进单位 。
第十八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拒绝、阻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有关管理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云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何时废止呢 云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1991年5月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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