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对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未达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要求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评为文明、先进单位 。
第十八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拒绝、阻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有关管理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云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何时废止呢 云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1991年5月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
相关经验推荐
- 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考试题型
- 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解读 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 红河驾照违章扣分查询 云南省红河州交通违章查询
- 云南省曲靖市通行证网上办理 曲靖台湾通行证办理网上预约
- 曲靖流动人口生育登记办理指南最新 曲靖流动人口生育登记办理指南
- 曲靖社保信息变更 云南省曲靖市社保局在哪里
- 大理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及联系方式 大理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及联系方式电话
- 婚育流动人口证明怎样办理 大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指南
- 大理计划生育证明需要哪些材料 大理计划生育证明需要哪些材料和手续
- 大理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 大理计划生育证明在哪里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