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门诊特殊病用药量:口服用药每次不得超过15天量,肌注或静脉注射用药每次不得超过7天量,中草药每次不得超过7天量 。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口服用药量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天量,医师应当注明理由以备检查 。
6、门诊特殊病费用结算:在定点医院就诊的患者,发生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的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直接在定点医院结算,报销比例按规定执行 。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医院先垫付,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再按月支付给医院 。
办理异地居住就医的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再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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