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实施办法 厦门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实施办法解读( 三 )


(二)受理申报 。用人单位、申报人选根据公告要求 , 并以用人单位为申报主体 , 按属地原则或行业分工向主管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火炬管委会、厦门自贸委服务辖区企业、人才 , 市发改委服务轨道交通项目人才 , 市工信局服务平板显示、计算机与通讯设备、半导体和集成电路、机械装备、新材料与新能源、节能环保等产业领域企业、人才 , 市科技局服务生物医药与健康等产业领域企业、人才 。
(三)组织评审 。市发改委会同市工信局、市科技局、火炬管委会、厦门自贸委等单位组织评审 , 进行信用、治安审查 , 遴选提出建议名单 , 报市委人才办审核 。市发改委公示评审结果 , 接受社会反馈意见 , 会同各主管单位认定引才资助对象 , 按分配名额向市委人才办推荐特殊支持计划的本土领军人才 。
(四)落实政策 。用人单位及时落实与人才签订的合同 , 将具备资助条件的引才资助对象按申报渠道向主管单位申请兑现薪酬津贴政策和申办白鹭英才卡 。市发改委会同各主管单位按程序向用人单位拨付薪酬津贴 , 同步向市委人才办推荐白鹭英才卡人选 。
第七条 跟踪管理 。根据市委人才工作部署 , 市发改委会同各主管单位跟踪评估用人单位履行承诺、提供配套资助和服务保障 , 以及引才资助对象履行承诺、岗位职责、任务目标完成情况等 。
(一)用人单位作为人才引进主体 , 薪酬津贴拨付后 , 应当加强对引才资助对象的管理和服务 , 确保薪酬津贴资金专款专用 。
(二)重点评估合同执行期限、年薪等履行情况 。其中 , 合同执行期限至少为三年 , 原则上为包括第五条申报年度在内的连续三个自然年度;上述合同执行期限内的平均年薪应当达到第三条相应类别人才的年薪要求 。
(三)对于未享受相关政策而提前离职的引才资助对象 , 终止其引才资助对象资格和后续政策兑现;对于已享受相关政策但未履行完合同而提前离职的引才资助对象 , 终止其引才资助对象资格和后续政策兑现 , 各主管单位督促用人单位收回已拨付的薪酬津贴或相关补助资金 , 市发改委建议市委人才办终止其白鹭英才卡相关政策资格 , 已拨付人才个人的薪酬津贴或相关补助资金由用人单位依法追缴 , 按原拨付渠道退回市财政 。
(四)对于未履行完合同而提前离职 , 且拒不足额退回薪酬津贴或相关补助资金 , 或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引才资助对象 , 用人单位提供相关事实证明材料并告知引才资助对象 。市发改委会同主管单位将人才信息通报相关人才计划工作部门;符合《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规定的 , 将相关信息记入人才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记录;涉嫌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对引才效益明显的用人单位 , 在实施新一年度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时予以倾斜支持 。对出现引才资助对象提前离职且无法退回薪酬津贴(或相关补助资金)或提供虚假信息的用人单位 , 停止3年申报资格 。
(六)若引才资助对象在跟踪管理期限内发生同一集团内且为在厦企业间的工作调动 , 第六条用人单位仍然作为本办法跟踪管理对象 , 提交调动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及引才资助对象劳动合同变更的说明 , 承担第七条薪酬津贴资金管理责任 。

相关经验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