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清徐县供热业务办理流程+相关规定( 二 )


六、房屋出租、借住
在房屋出租、借住等期间相应采暖费缴纳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如未及时缴纳,供热公司向房屋产权人追缴所欠全部采暖费 。
清徐县晋万佳供热有限公司宣
供热收费标准和相关法律常识
太原物价局并价字[2008]129号文件规定:非居民收费标准(建筑面积):7.5元/平方米/月 。
太原物价局并价字[2008]129号文件结合清徐县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居民收费标准(建筑面积):3.38元/平方米/月,(使用面积):4.5元/平方米/月
根据《太原市城市供热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居民建筑层高超过2.8米、非居民建筑层高超过3.2米的,每超过0.1米,加收按供热面积计算的热费的3% 。文化、教育以及保护建筑等公益性设施加收至100%为止 。
采暖费缴费时间:热用户应当在每年的十一月一日前缴纳热费,缴纳单位或缴纳人应一次交清 。逾期未缴的,由供热单位向热用户发出限期缴费通知书,通知书发出十五日内仍不缴费的用户,供热单位有权限制或者暂停供热,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根据《太原市城市供热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热用户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
(二)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
(三)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
(四)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五)改动、破坏供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六)擅自扩大用热面积、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
(七)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违反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热用户实施以上行为导致室温达不到标准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给其他热用户或者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热”属于商品,以下均为窃热行为:
(一)私自打开锁闭阀;
(二)私自从供热单位的热网上开口截取热能;
(三)私自将蒸汽或采暖热水对外转供;
(四)私自排放采暖热水系统中的水;
(五)私自在采暖系统中安装换热装置;
【太原清徐县供热业务办理流程+相关规定】(六)申请办理报停后,又私自开栓通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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