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条政府筹建的人才公寓项目交付使用前应配备相应智能化管理设备,实现人才公寓后期智能化管理 。
第二十一条政府筹建的人才公寓合同期限为1—3年,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1个月前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符合承租条件的,准予续租,签订续租合同,申请人按新核定的价格缴纳租金 。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享有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所承租人才公寓的权利,同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入住时登记常住人口信息,如有变化及时报备;
(二)及时足额缴纳租赁、物业管理、水、电、气、暖等费用;
(三)设施设备出现问题时,及时报运营机构或物业服务企业;
(四)配合做好设施设备、安保、消防等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五)依法依规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承租房:
(一)转租、出借或擅自调换承租房;
(二)改变承租房用途;
(三)故意损坏或擅自改装承租房;
(四)承租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郑州市内五区和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开区因购买、继承、受赠、婚姻状况变化等原因取得自有住房或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五)租赁期满未提出续租申请的;
(六)续租申请和动态审核不符合条件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等应缴费用的;
(八)在承租房内从事或存在违规违法活动的;
(九)因工作调动、辞退、辞职等原因离开郑州市的;
(十)其他违反合同协议或信用承诺需要退出承租房的情形 。
第二十四条人才公寓承租人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房内的个人物品搬出,经运营机构验收并结清相关费用后办理退租手续 。逾期不退、拒不腾退的按照租赁合同有关约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人才公寓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市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市、区两级政府筹建的人才公寓项目配租时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单位自建的人才公寓项目配租时可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自行制定租赁合同的,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报备 。
第二十六条承租家庭购买住房的,实行过渡期保障,租金上浮30% 。过渡期为房屋约定交付日期基础上延期6个月 。新购商品房的交付日期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为准,购买二手房的按照《郑州市房屋交易和产权状况确认单》出具日期为准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加强对人才公寓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全链条监督 。市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对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住房保障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监督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
第二十八条产权单位(运营机构)违规占用、出租人才公寓或因管理服务工作失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取消运营资格,并向主管部门通报 。
第二十九条对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骗租人才公寓或承租人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承租条件而不主动申请退出的,取消承租资格,并从违规之日起,按同区域同类型市场租赁价格追缴租住期间的30%优惠租金,住房保障部门将相关失信信息推送郑州市信用信息平台,且3年内不得申请人才公寓 。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或审核把关不严的,向相关部门通报并建议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第三十条人才公寓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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