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 二 )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 。经属地区政府批复的拟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用地如与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矛盾,由申报人提出申请,属地区政府组织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工作,申请将非居住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按程序提交市规委会审议,并以市政府批复为准 。
(五)纳入规划、计划 。属地区政府批复项目方案、涉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完成调整后,申报人报属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将项目向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报备,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将项目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 。
(六)规划、用地手续办理 。属地区政府批复项目方案、涉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完成调整后,由申报人按规定向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办规划许可、用地手续,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用地文件中注明属于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并就产权登记限制要求进行明确 。
(七)项目建设 。申报人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向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等部门申请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报建、施工、消防等建设手续 。
(八)确权登记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不动产登记的房屋产权性质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成后以栋为最小单元办理产权登记 。附记栏注“本物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以栋为最小单元整体确权、整体转让,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 。
(九)项目运营 。申报人应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配租情况等上传到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接受项目属地区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监管 。
四、建设和运营管理要求
(一)建设标准 。相关房屋设计、施工等应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规定的技术标准执行 。具备条件实施的,应采用全装修成品交房和装配式建造 。
(二)配套设施 。经批准允许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为满足居住人员生活需要,可按需要建设必要的其他商业服务设施并按规定缴交地价 。其他商业服务设施建筑面积(计容)占项目总建筑面积(计容)的比例不应高于5% 。其他公共服务设施按《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
(三)配租管理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房源,允许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定向出租 。有剩余房源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群体出租 。
(四)租金要求 。租金标准按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执行 。
(五)转让机制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土地供应手续约定产权登记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土地使用年限内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 。因经营困难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经属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联合会审通过后,并报属地区政府批准 。市、区政府拥有优先购买权,由政府指定的国有住房租赁公司购买 。购买价格价包含土地购买价和建筑物购买价两部分 。其中,若土地为划拨(或限制性出让)的,土地购买价按划拨(或限制性出让)土地权益价计算;若土地为出让的,土地购买价按分摊土地原出让价格结合剩余年限计算 。建筑物购买价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明确不予优先购买的,可按相关规定整体转让 。转让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性质不变,受让方应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规定进行运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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