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知识问答( 二 )


6、最低价中标 是否有违市场与法令原则?
招标活动应当按照工程的实际环境确定差另外评标尺度和要领 , 某些地域对政府投资的所有工程统一实行“最低价中标”不切合市场经济原则 , 既违悖法令也与工程实际不符 。
——招标活动的主体是招标人 , 按照工程实际环境确定评标尺度和措施是《招标投标法》付与招标人的权利和义务 , 纵然是政府工程 , 也不应该一刀切为某一种招标要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 政府从事微观经济活动(投资)其主体身份与其他实施同类行为的主体素质上是没有差异的 , 其行为同样应当受民事法令的调解而非行政划定的调解 。招标人作为政府工程的受委托人 , 在负有投资责任(危害)的同时也应享有必然的权利 , 政府作为委托人应该按照权、责一致的宪法原则 , 给予招标人相应的招标要领的选择权 , 委托了招标人却又信不外招标人的做法是计划经济贯性思维的回声 。
——按照法令划定 , 工程项目的评标措施应该至少有两个:一是人们常说的“综合评议法” , 其尺度是“最大限度地餍足招标文件划定的各项综合评价尺度”;二是“经评审价钱最低的投标人”也即是人们常说的“公正低价中标法” , 其尺度是在不得低于资本的前提条件下“可以餍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很明显 , 某些对所有工程一律接纳最低价中标法的地方 , 已经排除了法令划定的综合评议法 , 而有些地方以政府范例性文件的形式划定“敷衍住宅及其他结构不庞大的工程不合错误技能标举行评审”的划定 , 更是与《招标投标法》相抵触 。
——对某一具体工程来说 , 招标人在两全其他目标的条件下 , 偏重于工期、造价等目标是允许的 , 但前提是不得唯造价论、唯工期论 。因为《招标投标法》掩护的是国度、社会和当事人(招标人和承包商)三方面的好处而不是某一个方面;保证的是项目质量 , 提高经济效益应包含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 。现在建造市场僧多粥少 , 供求严重失衡的事实举世公认 , 在此环境下 , 实行“最低价中标”客观上加大了供求抵牾 , 使一些队伍掉臂实际大概 , 低价掠标 , 危及工程质量和条约的正常推行 , 也使一些企业明知不能为 , 但为了生存只好饮鸩止渴 , 恒久以往也会影响修建业企业的正常成长 。
——所谓的“最低价中标” , 按《招标投标法》的划定应称为“经评审低价中标” 某人们常说的“公正低价中标” 。“经评审”这个要害的要害作用在于:评审专家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中心 , 就其公正性举行阐述 。如价钱的构成 , 取费步骤 , 市场单价 , 让利的性质及其与技能方案的关连性等等 , 最终确定或推荐中标人 。这里招标人的倾向性追求是标价“最低” , 而评审专家的评审成果是“公正” 。招标人与评审专家的本能性能不得互换 , 更不得统一以“最低”定乾坤 。
在笔者看来 , 招标投标法之所以做这样的划定 , 实际上还与建造工程众所周知的庞大性有关 。强制推行最低价中标 , 强调了“标价最低” , 但纰漏了工程的庞大性和法令划定的“经评审”要害 。如果这样评标 , 我们另有什么须要建专家库?开标只要请一个有计算能力的人及两个公证员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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