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严格控制工程进度款的审批支付流程 。一是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 , 应严格按条约划定条款举行 , 增强其资金操作的财政羁系 。二是工程款的结算 , 原则上应采纳背靠背要领 , 相关部门在会签时 , 应举行实质性审核 , 不得走过场 , 克制不经结算而先行付款现象的孕育发生 , 敷衍确因业主结算严重滞后而影响分包方的资金运行情形 , 总承包方可按照自身资金环境 , 适当预结(比照正式结算步骤)部门款项 , 但应严格控制在分包方实际完成的事情量额度内 , 此情形为破例原则 , 应从严掌握 。三是总承包方应强化分包工程的验收、计量、结算、扣款等要害管理 , 健全和完善分包结算台账管理 , 严格分别业主已签认的事情量中的自营和分包部门以及差别分包方之间的界限 , 不相容职务要相互分散 , 分包工程的支付申请应由分包方提出 , 总承包方本能性能管理部门审批 , 在审核时应戒备结算款的多计和扣款的遗漏 , 做好中间支付和最终支付事情 。另外 , 因条约违约、纠纷而负担损失时 , 分包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应实时上报包含原因、损失数额、处置处罚意见等要素的专题陈诉 , 经公司总部审批后 , 方可处置处罚 。
3.建立资金危害责任追究制度 。总承包方应范例分包工程结算步骤 , 控制资金支付危害 , 增强资金羁系力度 , 确保资金公正、有效操作 , 提高分包条约如约质量 。敷衍违反结算划定 , 未按步骤支付资金、出现超付款项行为以及因这些行为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 要严格追究主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三、税务危害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划定 , 修建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 , 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也即是说 , 存在工程分包的环境下 , 总承包单元应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 分包方应该就其完成的分包额负担相应的纳税义务 。由于财政人员对分包工程纳税义务的认识偏差 , 在实际操作中分包方在税收操持方面存在以下问题:第一 , 分包方税收操持意识相对单薄 , 在认识上存在必然的误区 , 发票供给范例性较差 , 总承包方应帮助分包方树立依法纳税的责任意识 , 分包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应卖力协调本项目的营业税及附加等的缴纳事情 , 其他涉税事项也应积极与工程所在地税务结构相同讨论 , 并依法积极申报缴纳;第二 , 施工企业分包方对本事要领的掌握不够全面 , 致使企业节税的结果不好 。现在施工企业跨地域工程项目较多 , 就现在税务征管现状而言 , 不少地域存在强制工程项目重点税源征收 , 不能制止地孕育发生跨区申报缴税纠纷、分包工程税金能否抵扣及税务稽察危害等问题 。如果分包方总体实力较弱、管理程度相对较低 , 无法公正处置处罚上述税务问题 , 在此环境下 , 总承包单元将很难开脱由此孕育发生的法令责任及危害成果 , 不光要依法向税务结构负担连带责任 , 还要负担相应的税务行政处罚 , 另外上述环境一旦孕育发生 , 还将会严重损害总承包单元以前良好的市场信誉、形象等无形资产 。因此总承包方应当充实明白税收操持在修建施工企业中的应用 , 增强对节税意识的正确明白 , 公正举行纳税操持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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