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 , 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 , 对现场进行审核 , 符合规定条件的 , 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
第二十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 , 每两年复核一次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 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 , 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
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第二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 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 , 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 , 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 , 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 , 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 。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 , 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 , 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 。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 。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 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 , 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 ,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 , 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 , 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
经检验 , 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 , 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 , 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
第三十四条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 , 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 , 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 , 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
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给予警告 , 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
相关经验推荐
- 2021年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修订
- 床头只能朝西怎么补救 风水学头朝哪个方向睡觉最好,床头和卫生间一墙之隔
- 简易卫生间淋浴房 长方形卧室怎么装修效果图,大卧室隔断装修效果图
- 卫生间风水10大禁忌 装修风水禁忌都有哪些,如何看自家风水
- 怎样消除卫生间的异味呢?
-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 卫生巾才是吸血鬼
- 乡镇卫生院招聘条件 乡镇卫生院招聘的6个要求
- 牙线使用方法 保护口腔卫生就靠它
- 卫生衣是什么东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