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 二 )


第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 , 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 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程序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 , 决定不予受理 , 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 , 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 , 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
除前款规定外 , 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 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 , 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 , 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
第十二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 , 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或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 , 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 经说明理由 , 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 行政复议终止 。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 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但是 , 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 , 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 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 , 可以适当延长 , 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 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
国家外汇管理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应当经过专题办公会议审议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应当采取适当形式进行集体审议 。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 , 并加盖印章 。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 , 即发生法律效力 。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具体情况 , 个人应当注明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 , 单位应当注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代为行政复议或者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 还应当载明代理人或第三人的具体情况;
(二)行政复议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三)行政复议机关调查的情况;
(四)行政复议决定及其法律依据;
(五)告知当事人行政诉讼权利及期限 。
第十六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 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外汇局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
第十七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 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 , 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 , 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外汇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 , 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程序规定的 , 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 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 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 , 应当列入本单位的行政经费 。
第二十条 本程序未尽事宜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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