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最新2021( 八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 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当事人有权拒绝, 并有权予以检举,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 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处分 。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 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 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违法行为, 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适用本法,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八十五条 本法中“二日”“三日”“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 不含法定节假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最新2021】 第八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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