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 二 )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 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
第十六条根据本市实际 , 结合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情况 , 逐步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机制 , 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 。
第十七条江阴、宜兴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
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城乡一体化的农村地区 , 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有效期至2028年1月29日 。2016年11月28日市政府颁布的《无锡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锡政规﹝2016﹞1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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