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印发 2023年绍兴诸暨市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 三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委人才办牵头组织相关单位不定期对人才公寓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人才公寓管理单位建立巡查机制,每半年向市委人才办报告人才公寓管理使用情况 。
第十六条 承租人所在单位要发挥监督管理作用,不得为承租人提供虚假证明 。承租人应按照租赁协议的约定合理使用,不享有人才公寓的收益权、处分权、占有权 。承租人虚报、瞒报情况的,取消该人员人才公寓入住资格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凡市政府重大招商引智项目中明确规定给予人才公寓享受的政策,按照市政府签订的协议要求执行 。人才公寓由引进单位集中申请,经市委人才办核准后,引进单位统一与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协议并登记办理水电气等手续 。人才公寓由引进单位自主调整分配,并将入住人员基本信息向管理单位报备,提供入住人员身份证(或护照)、入住人员与引进单位或入驻平台园区企业签订的聘用合同、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予以备案 。因工作特殊需求安排其他人员入住的,由引进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委人才办批准后,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引进单位应认真接受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不得将人才公寓挪作他用 。
第十八条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政府行为,承租人应当配合政府执行包含但不仅限于换房、临时转移等要求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社局、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诸暨市人才公寓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诸人才办〔2018〕11号)同时废止 。

相关经验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