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应试人对测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在测试成绩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测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
测试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如受理,须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
具体受理条件和复核办法由国家测试机构制定 。
第十七条测试机构徇私舞弊或者疏于管理,造成测试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由主管的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给予警告、暂停测试资格直至撤销测试机构的处理,并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测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测试规定的,可以暂停其参与测试工作或者取消测试工作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应试人在测试期间作弊或者实施其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组织测试的测试机构或者测试站点应当取消其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并报送国家测试机构记入全国普通话水平测试违纪人员档案 。测试机构认为有必要的,还可以通报应试人就读学校或者所在单位 。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5月21日发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6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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