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加装电梯政策 宁波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 二 )


(二)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应签订书面协议 。书面协议应明确以下事项:
1.加装电梯品牌及制造单位;
2.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3.电梯使用管理人确定及更替方案;
4.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保养维修费用归集、使用、续筹方案;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业主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条加装电梯申请人可以自行组织实施加装电梯工程 , 也可以委托业主代表、电梯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原建设单位等 , 作为加装电梯项目的实施主体 。申请人和实施主体应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 双方应按委托协议的约定 ,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
实施主体应委托原房屋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同及以上资质的房屋设计单位 , 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 编制出具加装电梯设计方案 。设计方案应包括:电梯选点位置、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可行性分析内容 , 反映相邻建筑关系的增设电梯总平面布局初步方案及效果图等 。
第十一条加装电梯申请人应编制加装电梯方案 。方案一般包括:该单元(幢、小区)建筑物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书面材料及加装电梯设计方案等 。申请人应就加装电梯方案进行公示 , 并对公示的全过程和结果负责 。一般应在拟加装电梯的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 , 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自然日 。加装电梯方案如有变更 , 申请人应再次进行公示 。
居(村)委员会应做好本辖区内加装电梯方案公示指导工作 。
公示期间未收到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 , 公示期满后 , 居(村)委员会应在申请人递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上 , 确认该项目公示期间未收到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情况 。
【宁波市加装电梯政策 宁波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公示期间 , 收到可能因加装电梯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实名书面反对意见 , 申请人应与异议人协商解决相关事宜 , 相关当事人也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协商调解 。
相关当事人就加装电梯项目有关事宜协商不成的 , 所在地居(村)委员会应当组织调解 。相关当事人拒绝居(村)委员会调解或者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 , 可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申请通过调解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调解 。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委员会应对调解情况进行记录 , 并确认调解结果及相关建议 。
第十三条加装电梯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且申请人已承诺给予利害关系人合理经济补偿 , 但仍有少数利害关系人实名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 ,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委员会应当加大调解力度;调解不成的 ,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就加装电梯项目的必要性、争议调解情况等事项予以说明:
(一)所在单元(幢)存在80岁以上老年人、中度及以上失能人员、视力残疾人员、肢体残疾人员等行动不便、且加装意愿强烈的特殊业主(含长期居住的业主直系亲属) 。经其本人或监护人同意 , 可将上述特殊业主的相关证明材料 , 在所在单元(幢)、小区进行公示 。
(二)以小区为单位加装电梯的 。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区(县、市)住建部门提出加装电梯申请 , 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 。

相关经验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