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阶段:7月25日前,公办学校统筹安排未被民办学校电脑派位录取的和被民办学校录取后放弃就读的学生入学 。
第三阶段:8月5日至10日,未完成录取计划的民办学校在绍兴市范围内补招 。
(四)同步注册学籍
招生结束后,由局逐一核实各校录取情况,以招生平台为依据统一录入省中小学学籍系统,注册学籍的学生必须与公布录取的名单一致,不得变相替换 。学校不得劝退或变相劝退已录取的学生,不得超过原核定的招生计划数 。
其他说明:
(一)关于户籍、房产类入学的说明
1.户口迁入及产权证取得的截止日期为2023年5月31日 。
2.集体户籍、挂靠户籍入学 。考虑到政策的延续,2012年6月21日前已登记的集体、挂靠户籍入学对象视作第一类;2012年6月21日以后登记的,统筹安排到学额相对宽松的学校 。
3.拆迁安置家庭子女入学 。因城市建设等涉及住房拆迁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凭征收安置协议等相应依据,并参照原户籍(产权房)类入学条件在征收房屋所在区域对应的学校申请入学,也可在安置地按户籍(产权房)类条件申请入学 。具体入学对象以拆迁安置时相关会议纪要为准 。
4.关于以房产作为入学依据的说明 。非住宅性房产或小产权房等,不能作为产权类入学依据 。入学对象本人及父母,与他人共同拥有住宅房,且共有份额明确在50%及以上的,相应房产可作为入学依据 。仅以产权房作为入学依据的,同一房产(含共有房产),三年内只能接收同一户家庭子女就读 。
(二)关于特殊群体入学的说明
1.政策性安置对象子女入学 。“人才绿卡”持有者子女、当年军转干部子女、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子女等政策性安置对象,按相关优待政策妥善安排入学 。
2.港澳台同胞、侨胞子女入学 。按照“欢迎就读、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安排入学,一般根据父母(或本人)在学区拥有的家庭产权房或父母一方在学区内经商务工条件安排 。
3.外来建设者随迁子女入学 。就读民办学校的外来建设者随迁子女,其父母(监护人)或本人需持有我市居住证 。就读公办学校的外来建设者随迁子女报名入学基本条件按诸政办发〔2017〕28号(有关入学条件调整按诸政办发〔2019〕15号)和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相关政策精神执行 。在我市缴纳灵活就业养老保险6个月及以上的视同符合我市随迁子女报名入学基本条件,根据实际统筹安排入学 。
4.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根据“先评估后安置”“普通学校优先”“就近方便”“应入尽入”的原则分类安置,多种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实现“全覆盖、零拒绝” 。适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至普通学校随班就读,适龄中度智障儿童少年到市特殊教育学校报名入学,适龄中度听障儿童少年到绍兴市聋哑学校报名入学,适龄中度视障儿童少年到浙江省盲人学校报名入学,对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重度残障儿童少年实施送教上门服务 。
5.“长幼随学”需求对象入学 。为支持国家优化生育政策,解决因孩子在不同学校就读带来的家长接送难题,在符合入学条件和学位资源允许前提下,本着“自愿申请、公开公平、就便安排”的原则,同一家庭的孩子可安排在同一所公办学校就读,也可转学至有空余学位的其中一个孩子所在的公办学校 。
6.超龄儿童入学 。须先经学校核实未在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注册过学籍方可安排入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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