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高新区人才公寓 江阴临港开发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二 )


重大项目人才、其他各类人才按照人才公寓租金基准价的100%收取租金 。
第十一条逾期租金 。五年优惠期满后需续租的,租金标准按高于当年基准价标准确定 。五年过渡期满后租住对象一般需搬离人才公寓,优先保障新招引人才周转住房 。若在承租期内入选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且符合相应租金减免政策的,从入选之日起计算 。
公寓管理
第十二条人才公寓由江阴临港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具体负责入住、退租、租金收取等事项 。
第十三条承租单位应缴纳每户3000元的履约保证金 。租金由承租单位支付,支付流程在租赁协议中明确 。承租单位应及时缴纳水、电、气、网络、数字电视、物业管理等费用 。
第十四条租住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租赁协议:
(一)以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人才公寓租住权的 。
(二)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或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居住,或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租金的 。
(三)承租单位入住对象已由单位、个人或其他方法解决了住房的 。
(四)承租单位入住对象已辞职、辞退、自动离职或其他原因离开承租单位的 。
(五)承租单位入住对象严重违反人才公寓管理规定,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
(六)租赁协议到期的 。
(七)其他根据租赁协议的约定应当停止租住的 。
第十五条人才公寓实行年审制度 。江阴临港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对承租期内人才的工作变动、居住情况等进行年审,并将年审结果报送临港开发区科技与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租单位应当主动向江阴临港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报告承租人工作变动、购买住房等重大变化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做好年审工作 。
第十六条年审后仍符合人才公寓入住条件并且愿意继续承租的,可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年审后不符合人才公寓入住条件的,应当退出 。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临港开发区党群工作部、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并根据运行情况进行修订和调整 。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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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高新区人才公寓 江阴临港开发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文章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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