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在审核及办理户籍迁入本市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对以办理户籍名义收取任何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责任 。
积分制入户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广州积分入户2022年 2023广州积分入户具体规定】第十二条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积分制入户办事指南 。
各相关部门应整合和共享信息资源,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简化申请流程,构建责任明确、功能互补、注重实效的工作机制 。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1号)同时废止 。
附件:广州市积分制入户指标体系及分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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