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附则
一、下列情形不予转学 。
(一)中小学起始年级的第一学期及毕业年级 , 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以任何形式强迫学生转学 。
(三)学生在受处分期间 , 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
二、外籍学生转学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
三、如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虚假材料 , 取消学生转学资格 。
四、本办法由丰台区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
五、本办法自2021年6月18日起施行 。原《丰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办理办法》(丰教发〔2017〕18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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