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外户口迁入南京市城镇地区 南京外地户口迁入本地户口需要什么手续( 二 )


3、就业的提交劳动(聘用)合同 , 创业的提交本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4、社保缴纳证明(对缴费年限无要求) 。
(九)往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或专科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毕业生 , 本科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或者创业的 , 专科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或者创业的 , 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
3、就业的提交劳动(聘用)合同 , 创业的提交本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4、本科的提供近1年、专科提供近2年连续缴纳社保证明 。
(十)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 或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 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 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3、经市人社部门盖章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书》(外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 认证时需提供职称证书、毕业证书、批文和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原件);
4、就业的提交劳动(聘用)合同 , 创业的提交本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5、社保缴纳证明(对缴费年限无要求) 。
(十一)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一、二级 , 或者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 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 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3、经市人社部门盖章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书》(外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 认证时需提供当地人社部门的发证证明);
4、就业的提交劳动(聘用)合同 , 创业的提交本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5、社保缴纳证明(对缴费年限无要求) 。
(十二)调入在宁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 , 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省或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教育部门签发的调令(函);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4、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
(十三)在宁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的工作人员 , 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省或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教育部门出具的《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通知书》或调令(函);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
(十四)经省、市政府批准引进的其他人员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 , 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省或市政府批准的文书;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4、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
属以上各种情形 , 可以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处、单位所在集体户或申请人单位所在的省、市、区级人才服务中心落户 , 并提交相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同意落户意见书、集体户管理单位同意落户意见书或人才服务中心同意落户意见书 。落户直系亲属处 , 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和家庭关系证明 。无上述落户条件的 , 可以在就业地社区户落户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向公安部门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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