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建造工程施工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必需依法订立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条约,按照本措施的划定在条约中约定工程价款及其结算措施 。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除执行本措施有关划定外,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条约价款约定与调解、工程价款结算、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置处罚等事项,如另有特殊划定的,从其划定 。
第二十六条 凡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历程中涉及监理工程师签证事项,应按工程监理条约约定执行 。
第二十七条 有关主管部门、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地方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措施,联合本部门、当地域实际环境,另行制订具体措施,并报财政部、建造部存案 。
第二十八条 条约示范文本内容如与本措施纷歧致,以本措施为准 。
第二十九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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