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开标时报价都是公然的 , 敷衍商务部门的报价分 , 所有投标人都可以计算出来 , 是否需要将其修正通知所有投标人?
2、公示示公示修正后的照旧修正前的?
3、签订条约时是否修改总价?如不修改总价 , 又将如何举行处置处罚?
尤其是接纳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的原则是量价分散 , 调量不调价 。如果出现单价与合价不符而评标委员会在那样短的时间里没有核出 , 招标人就只能认可了 。核出了调解了 , 其他投标人其时不知道 , 但事后会知道 , 让其中标后会引起不须要的争议 , 争议孕育发生还怎么评释公正、公正?
所以以单价修正总价也不是万全之策 。在竞争性谈判时往往接纳报个最低价后单价也下浮 , 在澄清时让其认可了单价下浮后 , 这个问题反而迎刃而解了 。那么招标时是否可行?
【不均衡报价】房修工程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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