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工程竣工结算书金额 审核时间
1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20天
2 500万~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30天
3 2000万~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45天
4 5000万至1亿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60天
5 1亿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90天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发、承包两方签字确认后,克制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审核竣工结算(结算只能做一次) 。
一百一十八条 (新价款制度问题) 发包人位置条约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密包人支付结算价款 。如告竣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大概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第九节 工程计价争议处置处罚 一百二十条* 意义:①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管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操作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条约执行,竣工结算按条约约定管理②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操作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两方应就有争议的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判定机构举行检测,按照检测成果确定管理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看管机构的处置处罚决定执行后管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门的竣工结算按条约约定管理 。
一百二十一条 发、承包两方孕育发生工程造价纠纷时的管理措施:①两方协商②提请调解(甲乙两方遇到这种问题时两方协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卖力调解工程造价问题(是第三方到场(审计方、建造方、施工方))③按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三方各持己见时向法 院仲裁) 。
一百二十二条 在工程造价纠纷案件处置处罚中,需作工程造价判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举行 。
一百二十三条※ ①工程造价体例单元有意抬高、压低价钱或供给虚假陈诉的 。由建造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令、法例和规章的有关划定处置处罚(不按划定上2次就吊销从业资格)②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在体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时,有意抬高或压低造价的,由其资格管理机构依照有关划定处置处罚 。
一百二十四条* 招标人、招标控制价体例和相关人员在招标控制价体例和操作中的不良行为,以及相关违法行为受有关行政看管部门处罚的,记入建造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构成犯法的,由司法结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百二十六条 两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对判定机构、判定用度的负担和判定成果等内容举行约定,约定不能的,可以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能应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条约问题只能经由法院管理,在造价管理机构存案)(条约中不要用已废弃的条款) 。
【考试重点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房修工程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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