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二 )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预售资金须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及进度证明材料,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套取预售资金,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每月向监管机构提交监管账户银行对账单以供核对 。
四、监管银行管理
(十一)中标商业银行与监管机构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配合监管机构对预售资金的缴存和使用进行管理 。
(十二)监管银行对网络监管系统及时进行升级,满足监管系统账户资金按时归集的要求,向监管机构实时传输预售资金缴存、支付、按揭贷款发放等数据信息,实现实时对接 。
(十三)监管银行应将按揭贷款在放款当日,全额、直接存入开发企业开设的监管账户或监管机构开设的按揭贷款备用账户,并及时将预售资金归集到监管机构开设的监管账户 。
(十四)监管银行应将缴存到监管账户的预售资金对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发送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缴交单》信息及时进行确认 。
(十五)监管银行应按监管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通知书》内容划转预售资金,不得擅自支付、超额支付、故意拖延支付,不得挪用 。监管银行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未经监管机构同意,擅自拨付监管额度内资金的,应当负责追回资金,无法追回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连云港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十六)监管银行要严格按照预售资金监管三方协议做好监管账户监控,负责与监管部门进行对账 。
(十七)监管银行应每季度按时给开发企业结息,并将数据及时上传监管系统 。
(十八)监管银行遵守监管账户有关数据信息保密规定,共同维护开发企业、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
五、监管协议签订
(十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手续前,应当选择与监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监管银行,按照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
房地产开发企业登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选择需要开户的监管银行,打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到监管银行开立监管账户 。
(二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监管系统中选择已开立的监管账户,填写《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三方协议》并向监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1.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项目概况表;
2.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项目合同概况表;
3.监管项目施工进度计划表;
4.规划总平面图;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相关人员联系表;
7.监管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
监管机构自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核实通过的,签订《三方协议》 。
六、项目合同管理
(二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项目合同概况表所对应的施工、材料等合同主要内容通过监管系统进行提交,并报送相关材料,监管机构自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 。
(二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增、减少或调整建设施工合同的,应通过监管系统及时更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项目合同概况表,将对应的合同主要内容通过监管系统进行提交,并报送相关材料,监管机构自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 。
七、工程进度管理
(二十三)监管项目按楼幢进行工程进度管理,设置单位工程建成层数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一半、单位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单位工程完成外立面施工、监管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四大节点 。四大节点之间的工程进度小节点按照项目施工工序和实际工程量进行确认 。

相关经验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