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户口申报登记指南 南京户口申报登记指南电子版( 三 )


对不属于被拐和失踪人员的 , 由社会福利机构或收留人进行公告 60 日后 , 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 , 公安派出所可按照调查情况 , 补充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 , 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后 , 由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 无法提交收养登记证或者收养公证书的事实收养 , 经动员教育 , 收留人坚持自行抚养的 , 可向社会福利机构申请办理助养或寄养手续 , 由助养或寄养人凭该手续在其户口所在地办理社区集体户落户手续 。不符合助养或寄养条件的 , 由社会福利机构申报户口登记 , 也可以由收留人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指定该弃(婴)儿监护人 , 由监护人申请在该居(村)委会的社区集体户进行户口登记 。
三、南京户口恢复申报流程
第四节 其他情形申报
第五十三条 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 , 应当由本人持《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和香港居民身份证 , 向定居地区级公安机关或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
第五十四条 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 , 应当在批准定居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 , 由本人持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 , 向定居地区级公安机关或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超过规定时限的 , 不予办理申报户口登记 。
第五十五条 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 , 应当由本人向定居地区级公安机关或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 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在有效期内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二)回国使用的护照或者旅行证件;
(三)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国外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五十六条 获准取得中国国籍的公民 , 应当由本人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 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籍、复籍证明;
(二)入境使用的护照;
(三)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国外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符合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情形的 , 可以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处、所在单位集体户或者申请人单位所在的省、市、区级人才服务中心落户 , 并提交相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同意落户证明 , 落户直系亲属处 , 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和家庭关系证明 。无上述落户条件的 , 可以在就业地社区户落户 。未成年人因以上四种获准在本市办理户口登记的 , 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办理户口登记 。
第五十七条 对暂时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公安机关打拐救助儿童 , 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保护机构凭公安机关暂未查找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证明 , 在报纸和全国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公告平台上发布寻亲公告 , 期满30天后 , 由社会福利机构向其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
第五十八条 对超过3个月以上仍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滞留人员 , 由所属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 ,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安置 , 符合条件的人员 , 公安机关予以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
对经过3个月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者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 , 由社会福利机构向其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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