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东莞清溪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办法( 二 )


③父或母一方获得“东莞市荣誉市民”称号,并在清溪工作或在清溪拥有产权清晰自有房产;
④父或母一方在清溪工作,在适龄子女申请入学前5年内(含入学当年,截止时间为申请入学当年的8月31日)获得东莞市委、市政府授予个人荣誉称号;
⑤符合有关规定,在清溪工作的台湾人士台籍子女、华人华侨子女;
⑥符合有关规定的军人子女、公安民警子女、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等;
⑦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清溪户籍且为清溪原籍居民的非清溪户籍子女;
⑧镇属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的非清溪户籍子女;
⑨镇集体办幼儿园优待政策指标内的适龄儿童 。
(2)报名办法:市招生平台申请并线下提交申请资料审核 。
①符合市、镇企业人才子女入学政策的人才子女入学按《东莞市高端人才和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东府办〔2019〕45号)、《关于印发〈清溪镇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25个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9〕73号)等文件执行 。人才子女入学申请资料由企业主管部门(镇经济发展局)收集并初审,具体通知由镇经济发展局另行下发至相关企业 。
②根据《清溪镇扶持集体办幼儿园 提升学前教育“5080”占比工作方案》规定,集体办幼儿园大班10%的幼儿纳入入读公办小学的优待政策群体,具体操作办法由教育管理中心另行下发至集体办幼儿园 。
③除人才子女、集体办幼儿园指标生外的其他优待政策群体申请资料由教育管理中心收集、审核,具体通知另行发布 。
(3)录取原则
①市、镇优待政策群体将根据我镇公办学位实际情况酌情安排 。当公办学位申请人数多于学位供给数时,优先安排清溪户籍生入读 。对于无法安排公办学位的优待政策群体,需选择镇内民办学校或镇外学校报读,其中,符合市级或以上的优待政策群体,在镇内民办学校就读,镇政府发放民办学位补贴 。
②符合第五类华人华侨子女及第六类优待政策的申请人,请向所属优待类型的市级主管部门申请 。教育管理中心根据市教育局下发名单录取安排 。
C.积分制入学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
按照《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东府〔2023〕26号)《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积分入读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方案》(东府〔2023〕27号)执行 。
(二)民办学校
1.招生对象: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和符合条件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
2.招生条件
(1)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直接申请民办学校;
(2)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选择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按规定申请民办学校 。其中:
监护人是东莞市户籍的,可直接申请民办学校;
监护人是中国境内非东莞市户籍的,须持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
监护人是港澳户籍的,须持本市有效《港澳居民居住证》;
监护人是台湾户籍的,须持本市有效《台湾居民居住证》或五年期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监护人是外国国籍的,须持有效护照、签证或居留许可等证件 。
父或母在本市实际居住或就业,因特殊情况暂无法提供上述有效证件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或母办理了本市有效居住登记、提供在本市居住或就业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社保清单、纳税清单或房产证明等)以及签订补办居住证承诺书后,可在招生补录阶段向仍有剩余学位的民办学校申请入读 。该类适龄儿童少年也需要在招生平台网上报名,但不能网上填报志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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