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减免和缓缴期间的社保业务办理
(一)在减免和缓缴社保费期间 , 参保单位应正常办理各项社保业务 , 应根据规定继续按月申报本单位参保人数增减变化情况 。
(二)缓缴期间 , 如遇有领取基本养老金、办理跨省转移接续、申领失业金、死亡清算等涉及账户清算业务的职工 , 参保单位需要单独为职工办理缴费手续 。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缓缴申请的参保单位 , 每月按照正常的业务流程征收三项社保费:
使用银行缴费途径缴纳社保费的参保单位 , 可通过银行每天的批量扣款、银行网银、银行柜台方式完成三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工作 。上述三种缴费方式中 , 银行每天的批量扣款截止时间为每月倒数第二个自然日 , 银行网银、银行柜面每天具体开放时间、截止时间依据银行规定执行 。
使用社保缴费途径缴纳社保费的参保单位 , 首先使用委托收款方式进行三项社会保险费的批量收款;批量收款不成功的 , 参保单位可根据疫情防控安排 , 与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协商确定缴费方式 , 但禁止现金缴费 。
五、其他参保单位(个人)有关要求
按照国家政策 , 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本市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
上述三类单位(人员)其应缴社保费将按照正常的业务流程进行扣缴 。其中 , 因春节假期调整和疫情影响 , 未成功扣缴1月社保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包含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 , 无须申请 , 均可以延长至3月底缴费 。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间出现因缴费不成功导致缴费中断的人员 , 可以补缴 , 不视为断缴 。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0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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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和办理缓缴有关事项政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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