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伤赔偿标准( 二 )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
注:2011年以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单位支付,到达退休年龄无医疗补助金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1-10级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 。计算公式: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享受的月数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月数:一级27,二级25,三级23,四级21,五级18,六级16,七级13,八级11,九级9,十级7个月 。
注:1995年10月1日前发生的工伤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住院伙食补贴
自2011年1月1日起,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住院自然天数,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核定 。
异地交通住宿费用
自2011年1月1日起,经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青岛市以外就医的,应当按照规定乘坐火车(硬卧或者硬座、动车二等座、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舱)、长途汽车、公共汽车以及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可报销一次城市间往返交通费 。确因抢救需要乘坐救护车或者飞机等特殊交通工具的,由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未经同意乘坐规定以外交通工具的,交通费超支部分自理 。因床位紧张等原因不能及时住院确需在医院外住宿的,工伤职工本人食宿费按每人每天200元的上限标准,凭合法票据据实报销,最多不超过5日 。
工伤医疗费、康复费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治疗的,应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往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职工就医时,参保单位应书面告知协议医疗机构职工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 。协议医疗机构对参保单位书面告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职工进行治疗时,确需使用超出“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等应征得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家属同意并签字确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直接向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家属收取 。协议医疗机构未经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家属同意擅自使用的超出“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承担 。参保单位未书面告知的,所发生的超出“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承担 。康复目录范围内的康复费用同样由基金支付 。
【青岛市工伤赔偿标准】参保职工因交通事故发生工伤,应当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交通事故赔偿已全额支付医疗费用的,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相应费用;交通事故不能全额赔偿的,其产生医疗费用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其他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医疗费用按以上原则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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