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王尼玛恶搞奥特曼一案将于 7.19 开庭,你觉得王尼玛被告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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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王尼玛恶搞奥特曼一案将于 7.19 开庭,你觉得王尼玛被告冤吗?】
去年12月 , 王尼玛发布了恶搞奥特曼的短视频 。
今年6月19日 , 奥特曼中国代理商新创华公司指责王尼玛为了博眼球、蹭流量 , 严重损害了奥特曼的形象 , 并公告案件将于7月19日开庭 。
那么 , 这场官司的争议焦点是什么?
首要争点是:新创华公司对奥特曼人物形象享有著作权利吗?
这就不得不从奥特曼形象维权道路上的滑铁卢事件说起 , 并且这也很有可能影响本案的裁判结果 。
十年前 , 世纪华创公司(新创华公司前身)发现武汉百佳超市销售盗版奥特曼“宇宙超级英雄”玩具 , 便一纸诉状将武汉百佳超市告上法庭 。
这个案子从2011年打到2013年底 , 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打到最高人民法院 , 竟然以华创公司败诉告终 。
奥特曼角色形象作为独立的作品 , 它的著作权利当然地属于完成形象设计的人 , 也就是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 。
而当圆谷制作将奥特曼制作成《迪迦奥特曼》等影视作品后 , 影视作品本身的著作权利和原角色形象的著作权利是彼此独立的 。
当年在上海市版权局颁布的《著作权合同备案证书》中 , 日本圆谷只是把奥特曼系列十六部影视作品(中文版)在大陆地区的著作权利专有许可给华创公司 , 但不包括奥特曼人物形象的著作权利 。
也就是说 , 华创公司只拥有奥特曼系列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利 , 而没有奥特曼人物形象的著作权利 , 因此输掉了官司 。
奥特曼形象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 , 不论是否发表 , 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 , 受本法保护 。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 , 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 , 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 , 受本法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 , 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 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
本案中 , 奥特曼不具有自然人身份 , 其当然不具有肖像权 。 企业法人具有名誉权 , “王尼玛”的行为可能会对上海新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声誉形象等社会评价降低 。 上海新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主张衍生损失如名誉受损遭受的经济损失应承担举证责任 。 暴走作为一家具有影响力的公司 , 之前因为侮辱英烈董存瑞遭遇封号 , 如今又卷入了恶搞奥特曼侵权纠纷 。 为了博人眼球侵权的搞笑行为忽视了法律的权威 , 也给所有自媒体敲响警钟: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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