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实施细则( 四 )


第十五条 见习工作的监督检查
1.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所属见习单位开展就业见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严格对见习补贴的使用进行监管 。每月对见习单位开展见习情况进行检查 ,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见习工作管理、见习人员在岗情况、见习补贴发放和使用、见习人员意外保险交纳等情况 , 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形成检查纪实并存档 。
2.杜绝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就业见习范围 , 虚报冒领见习补助资金和瞒报中途退出见习人数、见习补贴不落实等情况 。上述情况一经发现取消见习单位资质 , 并追回财政补贴资金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
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就业见习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对检查发现虚报、瞒报见习补贴或见习补贴使用存在问题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 追究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具体责任人和领导相关责任 。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原《关于印发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10〕103号)文件即行废止 。发布之前尚未完成见习的毕业生 , 补贴政策按原政策执行至见习期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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