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衡南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二 )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一条 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以家庭为单位 , 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 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家庭成员之间应具备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由本人作为申请人 , 可以委托单位代为申请 。单位代为申请的 , 由单位履行初步审查义务后 , 直接向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
第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应当向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 提交申请材料 , 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并授权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申报信息 。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申报信息时 , 有关机构应当提供便利 , 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
第十三条 城镇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
(三)本人及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四)本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第十四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
(三)本人及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四)本人年度收入证明材料和社会保障缴费证明;
(五)参加工作未满5年的证明材料及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第十五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本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三)本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四)本人年度收入证明材料和社会保障缴费证明;
(五)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第十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社区居委会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 , 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 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 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 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当日起计算 。
(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组织社区居委会等单位 , 采取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等方式 , 对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收入状况等是否符合条件进行调查核实 , 提出审核意见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 , 应当在申请人实际居住地、工作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公示 , 公示期不得少于5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 , 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 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三)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 委托民政部门采集相关部门信息 , 对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收入状况进行比对核查 , 并完成审核工作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 , 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 , 在衡南县党政门户网和房产信息网上公示 , 公示期不得少于5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 , 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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